市政桥梁质量验收
我们知道《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》(编号为CJJ1-2008,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)已施行,原行业标准《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》CJJ1-90同时废止。但是旧体系行业标准《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》(CJJ2-90)的替代标准还没有出来,因此目前在建的市政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还是按照工序→部位→单位工程进行检验评定。手头有一个市政桥梁工程,监督站要求我们按照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》(GB50300-2001)的规定,以检验批→分项→分部→单位工程的方式进行检验评定,感觉有点无所适从,到底应该怎么处理比较恰当呢?请各位堡友谈谈你们的看法吧。 我们这都按新的搞撒! 这有个适应的过程,建议楼主按照新规范进行,从旧规范到新规范有个转换适应的过程,但新规范是必然方向,用上一两次后就会习惯的,其实质性内容并没有非常大的差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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